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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知识点:施工合同条件的管理

发表时间:2015/11/7 10:38: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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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管理

第一节 施工合同条件的管理

二、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概念

(二)合同担保:承包商提供的担保:在范本中给出了担保书的格式,分为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书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保函两类格式。保函均为不需承包商确认违约的无条件担保形式。

(三)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几个期限的概念:1、合同工期:指所签合同内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时间,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导致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经工程师批准顺延工期之和。2、施工期: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接受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历天数为承包商的施工期。3、缺陷通知期:缺陷通知期即国内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4、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结清单一经生效,承包商在合同内享有的索赔权利也自行终止。

(四)合同价格:通过条件中分别定义了“接受的合同款额”和“合同价格”的概念。指业主在“中标函”中对实施、完成和修复工程缺陷所接受的金额,来源于承包商的投标报价。合同价可能与中标函合同款额不一定相等,究其原因,涉及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1、合同类型特点。2、可调价合同。3、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事件。4、承包商的质量责任。5、承包商延误工期或提前竣工:(1)因承包商责任的延误竣工。专用条款中的日拖期赔偿额视合同金额的大小,可在0.03%~0.2%合同价的范围内约定具体数额或百分比,最高赔偿限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10%。(2)提前竣工。6、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的暂列金额:某些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中包括有“暂列金额”款项。暂列金额实际上是一笔业主方的备用金,用于招标时对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储备金额。

(五)指定分包商:

1、指定分包商的概念: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指定、选定,完成某向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2、指定分包商的特点:(1)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承担指定分包工作任务的单位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而一般分包商则由承包商选择。(2)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指定分包工作属于承包商无力完成,不属于合同约定应由承包商必须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3)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4)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如果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个月应得工程款的话,业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5)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除非由于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发布了错误的指令要承担责任外,对指定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业主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导致索赔或诉讼,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3、指定分包商的选择:要求指定分包商拥有某方面的专业技术或专门的施工设备、独特的施工方法。因此当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时,有权拒绝某一单位作为指定分包商。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业主选择指定分包商应首先征求承包商的意见。

(六)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1、解决合同争议的程序:(1)提交工程师决定:是合同履行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模式,因此不论是承包商的索赔还是业主的索赔均应首先提交工程师。(2)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3)双方协商。(4)仲裁。

2、争夺裁决委员会:(1)争端裁决委员会的组成。签订合同时,业主与承包商通过协商组成裁决委员会。裁决委员会可选定为1名或3名成员,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合同每一方应提名1位成员,由对方批准。双方应与这两名成员共同并商定第三位成员,第三人作为主席。(2)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性质。相当于我国法律中解决合同争议的调解。(3)工作。(4)报酬。付给委员的酬金分为月聘请费和日酬金两部分,由业主与承包商平均负担。(5)成员的义务。保证公正处理合同争议是其最基本义务,虽然当事人双方个提名1位成员,但他不能代表任何一方的单方利益。

三、风险责任的划分

通用条件内以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定义为“基准日”作为业主与承包商划分合同风险的时间点。在此日期后发生的作为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事件,按承包商受到的实际影响给予补偿。

(一)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义务;

1、合同条件规定的业主风险;

2、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范围:①外界自然条件;②人为干扰;③招标文件;④图纸均未说明的外界障碍物;⑤污染物的影响;⑥招标文件未提供。(2)承包商及时发出通知;(3)工程师与承包商进行协商并作出决定:1)承包商在多大程度上对该外界条件不可预见。2)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事件影响程度,评定损害或损失的额度。3)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或决定补偿之前。4)但由于工程类似部分遇到的所有外界有利条件而作出对已支付工程款的调整结果不应导致合同价格的减少。

3、其他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1)外币支付部分由于汇率变化的影响。(2)法令、政策变化对工程成本的影响。

(二)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义务:在施工现场属于不包括在保险范围内的,由承包商的施工、管理等失误或违约行为,导致工程、业主人员的伤害及财产损失,应承担责任。承包商对业主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专用条款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未约定,则不应超过中标的合同金额。对于因欺骗、有意违约或轻率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限额的限制。

四、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施工进度管理:

1、施工计划:(1)承包商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承包商应在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接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开工,工程师则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开工日期。承包商收到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按工程师要求的格式和详细程度提交施工进度计划。(2)进度计划的内容。1)实施工程的进度计划。2)每个指定分包商施工各阶段的安排。3)合同中规定的重要检查、检验的次序和时间。4)保证计划实施的说明文件。(3)进度计划的确认。审查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计划实施工程的总工期和重要阶段的里程碑工期是否与合同的约定一致;2)承包商各阶段准备投入的机械和人力资源计划能否保证计划的实现;3)承包商拟采用的施工方案与同时实施的其他合同是否有冲突或干扰等。由此编制计划和按计划施工是承包商的基本义务之一,因此承包商将计划提交的21天内,工程师未提出需修改计划的通知,即认为该计划已被工程师认可。

2、工程师对施工进度的监督:

3、顺延合同工期

(二)施工质量管理:

1、承包商的质量体系: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建立一套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施工符合合同要求。由于保证工程的质量是承包商的基本义务,当期遵守工程师认可的质量体系施工,并不能解除依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

2、现场资料:承包商对施工中涉及的以下相关事宜的资料应有充分地了解:(1)现场的现状和性质;(2)水文和气候条件;(3)未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复工程缺陷约定的工作范围和性质;(4)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雇佣劳务的习惯作法;(5)承包商要求的通行道路、食宿、设施、人员、电力、交通、供水及其他服务。不论是招标阶段提供的资料还是后续提供的资料,业主应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但对承包商依据资料的理解、解释或推论导致的错误不承担责任。

3、质量的检查和检验:

4、对承包商设备的控制:规定了以下几点:(1)承包商自有的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抵施工现场后就被视为专门为本合同工程施工之用。除了运送承包商人员和物资的运输车辆以外,其他施工机具和设备虽然承包商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未经过工程师的批准,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运出施工现场。对于后期施工不再使用的设备,竣工前经过工程师批准后,承包商可以提前撤出工地。(2)承包商租赁的施工设备。应在租赁协议中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商违约解除合同时,设备所有人应以相同条件将该施工设备转租给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商。(3)要求承包工程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三)工程变更管理:1、工程变更的范围;2、变更程序;

(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管理:

1、预付款:合同工程是否有预付款,以及预付款的金额多少、支付(分期支付的次数及时间)和扣还方式等均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通用条件内针对预付款金额不少于合同22%的情况规定了管理程序。(1)动员预付款的支付。承包商需首先将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交给业主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21天内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业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和外币比例支付预付款。(2)动员预付款的扣还。1)起扣。自承包商获得工程进度款累计总额达到合同总价10%那个月起扣。2)每次支付时的扣减额度。

2、用于永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款预付:订购物资经工程师确认合格后,按发票价格80%作为材料预付的款额。目前施工合同的约定通常在60%~90%范围内。

3、业主的资金安排

4、保留金(质保金):保留金是按合同约定从承包商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中相应扣减的一笔金额保留在业主手中,作为约束承包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措施之一。(1)保留金的约定。每次月进度款支付时扣留的百分比一般为5%~10%,累计扣留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2.5%~5%。(2)保留金的返还。1)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的返还;2)保修期满颁发履约证书后将剩余保留金返还。

五、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竣工检验和移交工程:

1、竣工检验:承包商完成工程并准备好竣工报告所需报送的资料后,应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指示在该日期后14天内的某日进行。

2、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3、特殊情况下的证书颁发程序:(1)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工程师应及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并确认业主占用日为竣工日。(2)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不能进行规定的竣工检验。工程师应以本该进行竣工检验日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二)未能通过竣工检验:1、重新检验;2、重复检验仍未能通过:(1)指示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2)由于该工程缺陷致使业主基本上无法享用该工程或区段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拒收整个工程或区段,业主有权获得承包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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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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