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二、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程序:
1、 承包人申请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递交工程验收报告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监理的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发包人组织验收组: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发包人收到工程竣工报告28天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竣工时间的确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三、工程保修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四、竣工结算
(一)竣工结算程序:
1、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奖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发包人的核实和支付
3、移交工程: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施工合同即告终止。
(二)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就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2)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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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