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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计量师《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练习题

发表时间:2018/4/28 10:39: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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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计量立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基本职能是什么?

答: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3.什么是国家计量基准?它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国家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了定义、实现、保存、复现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统。它的主要作用是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4.什么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它的建立需要履行哪些法定程序?

答: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正作用的计量标准。它的建立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是:

下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属于哪一级政府的,就由哪一级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合格符合要求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由建立该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使用。

5.什么是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如何实施管理?

答:部门最高计量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建立的计量标准,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部门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须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取得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是指企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的计量标准,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建立本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与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才能在本单位内开展检定。

6.实施计量检定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1)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受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按照经济合格的原则、就近就地进行。

(2)从计量基准到各级计量标准直到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要求进行。

(3)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的处理等,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4)检定结果必须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

(5)从事计量检定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过考核合格,并持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的检定员证。

7.强制检定的范围是什么?实施和管理强制检定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强制检定的范围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实施和管理强制检定的主要特点:

(1)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2) 固定检定关系,定点送检。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当地县(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当地安排不了的,送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之间可以协商跨地区委托检定。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

(3)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应按规定登记造册,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4)承担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要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检定周期,安排好周期检定计划,实施强制检定。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的实施情况,应经常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罚款。

8.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如何实施计量检定和管理?

答: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使用单位应建立计量器具设备台帐,制定检定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周期检定计划。

9.什么是仲裁检定?如何实施?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称为仲裁检定。

实施仲裁检定程序:

(1)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属有关机关或单位委托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2)接受仲裁检定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受申请后7日内发出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纠纷双方接到通知后,应对与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不得破坏其原始状态。

(3)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进行仲裁检定时应有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以缺席进行。

(4)承接仲裁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仲裁检定证书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当事人或双方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仲裁检定证书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5)当事人或双方如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时,在接到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二次仲裁检定。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6)承办仲裁检定工作的工作人员,有可能影响检定数据公正的,必须自行回避。

10.计量检定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答:计量检定人员应为实施计量监督,发展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以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提供准确可靠的检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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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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