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6日,人事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注册计量师制度6月1日起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 |
【注册周期】 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 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表; (二)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五)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 (六)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理程序】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程序完成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申报材料的审查和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审批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关审批。 各级注册审批机关自受理相应级别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各级注册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相关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 | |
【注册周期】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 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 【申请条件】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并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的申请表; (二)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和聘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五)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理程序】 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
【注册周期】 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 注册有效期内 【申请条件】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并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的申请表; (二)与变更后的专业类别一致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 (三)聘用单位同意变更专业的证明; (四)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五)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证明。 | |
注册计量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 |
注册计量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注册计量师本人或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应注册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七)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计量技术工作资质的; (八)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 |
(责任编辑: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