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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计量师考试计量法律法规复习指导18

发表时间:2011/10/20 15:26: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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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参加2012年注册计量师考试的广大学员更好的复习注册计量师考试相关知识,此处特地整理编辑了2012年注册计量师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九、计量法律责任

根据违法的情节及造成后果的程度不同,《计量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三种。

(1)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如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进口,没收进口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50%的罚款。

(2)民事法律责任。当违法行为构成侵害他人权利,造成财产损失的,则要负民事责任。如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责令赔偿损失。

(3)刑事法律责任。已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处理的,属刑事法律责任。如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计量法》规定,对计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给予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法人及公民的一种法律制裁。

对计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计量法》规定的八种行政处罚的种类
(1)责令停止生产(对批量产品);
(2)停止制造(对计量器具新产品);
(3)停止销售;
(4)停止营业;
(5)停止使用;
(6)没收计量器具;
(7)没收违法所得;
(8)罚款。
《计量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四种行政处罚形式,以及责令改正和封存两种行政强制措施
(1)停止检验;
(2)停止出厂;
(3)停止进口;
(4)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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