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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管理
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新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申请与受理、核准与发证、证书和标志、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
1.调整对象
该办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以经营为目的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管理体制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高效、便民的原则。
3.申请条件
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2)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3)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4.许可效力
许可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项目效力、生产地效力、时间效力、委托加工效力四个方面。
项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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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只对经批准的计量器具名称、型号等项目有效。新增制造、修理项目的,应当另行办理新增项目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制造量程扩大或者准确度提高等超出原有许可范围的相同类型计量器具新产品,或者因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改变导致产品性能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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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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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制造或修理场地迁移、检验条件或技术工艺发生变化、兼并或重组等原因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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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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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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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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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加工的计量器具,应当标注被委托方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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