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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精算学会职业行为准则2

发表时间:2011/10/14 10:04: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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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美精算学会职业行为准则2

条例8. 精算师不应该提供存在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的职业服务,除非: 精算师服务的公正性不会受到损坏;并且已经就冲突情况向所有已知的利益受影响的“直接使用者”汇报;并且所有已知的“直接使用者”已经明确表示同意该精算师提供服务。

注释8-1. 精算师服务的“直接使用者”指的是有机会选择精算师并且可以与精算师就资格、工作和建议问题进行直接交流的委托人(即现在或将来的客户或雇主)。

注释8-2. 如果精算师知道“直接使用者”的利益同与精算师工作相关的其他方的利益之间有重大冲突,精算师应该向“直接使用者”说明这些冲突。精算师同时还应在相关的精算报告中给出合适的披露或限制条件。

工作成果的控制

条例9. 当精算师有理由相信他们的工作成果可能被用于欺诈、违法或逃避法律责任时,该精算师不应提供职业服务。

注释9-1. 精算师准备的材料可能被另一方使用并影响第三方的行为。精算师应该认识到这些材料被错误引用、错误解释或其他错误使用的风险,应该采用合理的步骤来保证材料是清楚的、公正的陈述,如本准则条例5所规定的,该精算师保证对该材料负责。

保密

条例10. 精算师不应该向另一方透露通过向委托人(即客户或雇主)提供职业服务而获得的机密信息,除非获得该客户或雇主的授权或者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要求这样做。

注释10-1. “机密信息”指的是与精算师向委托人提供职业服务有关的,在公共场合不能获得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包括所有权性质的信息,法律禁止报告的信息,或精算师有理由相信委托人不愿泄露的信息。

礼貌与合作

条例11. 精算师提供职业服务时应该有礼貌,应该为了委托人(即客户或雇主)的利益与他人合作。

注释11-1. 精算师之间在选择假设条件和方法时,可能会出现不同意见。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讨论,不论是在精算师之间直接进行,还是体现在精算师对其他精算师的工作进行评议后呈交给委托人的报告中,都应该客观而礼貌地进行。

注释11-2. 精算师在工作或雇佣过程中可能遇到这么一种情况,即如果向委托人推荐不同于其他精算师意见而作出的备选意见,并解释支持这个备选意见的因素,以及采纳该备选意见将能满足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本准则中任何条例都不能妨碍精算师向委托人推荐这个备选意见。

注释11-3. 委托人有自由选择专业咨询人员的无可争辩的权利。精算师可以向任何提出要求的委托人提供服务,即便已经有其他精算师就同一事务向该委托人提供了服务。

如果精算师受到向委托人提供职业服务的邀请,而该精算师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有其他精算师就同一事务已经提供了或正在提供职业服务,那么慎重的作法是,该精算师应向其他精算师咨询以便更充分地完成委托,并作出判断:是否存在违反本准则的情况。

这位预期新聘或增聘的精算师应该就这类咨询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委托人同意后,原精算师可以因为整理和移交相关信息而索取合理的报酬,这些相关信息包括相关数据、工作论文和文件。该精算师不必提供具有所有权性质的项目,如计算机程序

条例12. 当精算师知道或应该知道有关精算服务的广告或商业推销行为是错误的或有误导作用时,他不应参与这类活动或广告。

注释12-1. “广告”包含了无论通过何种媒介的包括口头交流在内的所有信息传播过程,导致可能直接地或间接地影响个人或公司决定是否需要精算服务或者是否选择某个特定的个人或公司提倡精算服务。

头衔和称号

条例13. 只有在精算组织的授权下,精算师才可以使用该组织的成员头衔和称号。

注释13-1. “头衔”指的是精算组织给予的在该组织中与特定位置相应的任何头衔。“称号”指的是在精算组织内特定的成员身份。

附带义务

条例14. 精算师如果知道有明显的、未解决的、严重的违反本规范的情况存在,则该精算师向适当的专业咨询和纪律机构汇报,除非汇报将导致泄露机密信息或违反法律。

注释14-1. 严重违反本规范不是指这种情况很轻微、不影响结果、或者只影响形式,而是指违反情况很严重,对委托的结果产生了影响或影响到一个情况的特征。

注释14-2. 除非法律禁止或精算师处于与其他一位或几位精算师的竞争环境之中,一旦该精算师知道了明显的违反本准则的情况存在,该精算师则应该迅速采取以下步骤:

如果合适,应该与其他一位或几位精算师进行讨论;如果必要,应该同意采取一系列行动以保证明显的违反情况得以解决。

如果(a)不合适或者不成功,精算师则应该将明显的违反情况提交相应的调查机构。例如,如果导致违反本准则的行为发生在美国,则该精算师应该将该情况提交给精算咨询和纪律委员会;如果导致违反本准则的行为发生在加拿大,则该精算师应该根据加拿大精算学会制定的程序处理。

条例15. 如果精算师或精算师的代表收到经相应的专业咨询和纪律机构授权的个人寄发的,为可能违反本准则的情况了解信息或寻求帮助的信件,则应该迅速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条例16. 精算师无论何时提供职业服务,都应该遵守本职业行为规范。

注释16-1. 法律和法规可能规定了精算师的义务。当法律或法规的要求与本准则发生冲突时,法律或法规的要求应该优先考虑。

注释16-21. 如果在加拿大提供职业服务,则适用加拿大精算学会制定的规则。

注释16-32. 如果在墨西哥提供职业服务,则适用Colegio Nacional de Actuarios制定的规则。

1 本条注释在1993年10月17日由北美精算学会理事会通过。

2 本条注释在1995年1月9日由北美精算学会理事会通过。

* 本职业行为准则在1993年5月18日由北美精算师学会理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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