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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师作用不容忽视

发表时间:2010/3/12 13:58: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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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保险法》第119条指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这一条款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对人身保险公司聘用精算师、建立精算报告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遵循这一规定,作为我国保险业监管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后来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我国精算专业人员的培养、资格认定以及建立保险精算监管系统的工作极为重视。在我国精算实务界、教育界的共同努力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1999年10月9日首次组织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产生了我国第一批43名经保监会正式认可的中国精算师。据有关方面统计,这43人中在寿险公司任职的有37人,占86%,其余的在保监会、学校和其他机构工作。我们高兴地看到:我国自己培养的寿险精算专业人员队伍开始形成,他们在保险监管中的地位得到确认,他们在寿险公司的作用也得到了应有的肯定。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保险法》只对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作出了上述规定,因此财产险公司也必须聘用精算师、建立精算报告制度的问题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我们知道,精算师在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是: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定价;保险产品的适销性分析和利润分析;保险产品的价值演示及保全作业服务;对各类影响利润因素经验分析;对各类准备金计算及结果提供相应的报告;现金流量分析和参与资产负债管理;参与投资结构及其策略的研究和制定;参与财务报表主要部分的准备;定期准备各类报告和报表,向决策层提供详实可靠数据和最新信息;准备和计算保单红利;涉足公司内部信息化的推动及其他金融风险的管理等等。其中绝大多数工作是财产险业务和人身险业务所共有的。因此,单纯强调经营人身险业务的公司必须聘用精算师,未免有点失之偏颇。
世界各国在保险立法中关于聘用(委任)精算师的规定虽有不同,但总的趋势是一致的。早在1819年就在法案中确认精算师的保险监管职责的英国,于1973年颁布的保险公司法案中规定经营长期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委任一位精算师”,这一制度成为其他许多国家学习、借鉴的样板。对非寿险业,在劳合社市场监管体系中,要求所有承保组合(Syndicates)必须就年末准备金出具精算报告,而互助保险社(Friendlysocieties)必须每3年出具一份关于计提准备金的精算报告。加拿大借鉴了英国委任精算师的模式,并将精算师的监管职责范围扩展至非寿险领域,该国的寿险与非寿险公司都必须指定一名精算师担任委任精算师,且该精算师必须持有加拿大精算学会(CIA)认定的优秀等级证书,比利时也已建立具有本国特色的委任精算师制度,范围涉及全部寿险与非寿险公司。荷兰精算职业也有着悠久的历史,尤其是在寿险领域中的产品设计与定价和非寿险领域的准备金计提方面。瑞士2000年生效的新法案规定:精算师在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全面发挥监管作用,如果再保险公司是经营综合业务的,则要分别指定一位寿险精算师和一位非寿险精算师。日本1996年修改的保险法也把选任精算师的范围扩大到“生命保险公司和损失保险公司”。在其他国家,精算师在非寿险监管中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美国,除了美国精算学会(AAA)、美国寿险精算学会(SOA)以外,还有独立的美国非寿险精算学会(CAS),拥有会员和准会员3000多名,也设有专门的非寿险精算师资格考试。正如英国精算署ChrisDaykin所说:“我们有理由相信精算师在非寿险监管中将会起到更大的作用,在将来大概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出具一般精算师报告;二是出具分析整体财务状况(包括动态财务分析)的精算报告;三是贯彻始终的实时监控作用,如同英国寿险公司委任精算师那样。
”中国已加入WTO,我国保险业在扩大开放的同时面临的是更加激烈的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因此无论是从借鉴角度还是从竞争角度考虑,都必须重新审视精算师在非寿险监管中的作用。
发生在美国的“9.11”恐怖事件不仅给美国人民带来灾难,也使国际保险市场面临重大考验。有关方面估计,这一事件的保险理赔额将高达300亿美元,其中将近一半是赔偿建筑物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航空公司的损失。另外据称,国际保险市场的航空战争险费率将为此而提高400%。由此可见,在巨灾风险频繁的今日世界,非寿险业务和非寿险精算之重要程度。

(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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