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精算并不仅仅处理长期负债风险
保险业务可以按保险对象分为寿险和产险,也可以按保险合同的期限分为长险和短险,或者按理赔或给付的期限分为长尾和短尾业务。前面已经提到过一种看法,即长险或长尾业务需要精算师,短险和短尾业务不需要精算师。
如果首先认可这种判断是正确的,那么,我们也知道,寿险公司中有相当部分保障型险种是短险和短尾业务,而产险公司中也有相当部分险种的负债是长尾性质的险种,尤其是一些责任险,如强制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房屋按揭贷款保险、雇主责任险等业务。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些险种的绝对规模都在不断增大。如果说长尾业务需要精算,那么至少产险公司中的这部分业务也需要精算。
但这种推理的前提是精算师仅仅关注和处理负债风险,随着资本市场和金融服务的不断发展,保险公司的资产风险和负债风险都越来越复杂,国际上许多保险公司的破产都和资产风险的管理不当直接相关,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配比问题越来越成为保险经营和监管的核心问题,也成为精算师首要关注的问题。在这一点上,寿险公司和产险公司没有本质的区别。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精算技术和精算制度的发展逐步从传统的关注负债风险转向了关注资产和负债的配比风险。
这可以从各国保险监管者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指标发展来看,传统的欧洲方式就是仅仅关注负债风险,采用的监管指标为法定最低偿付能力指标。但随着对资产负债配比风险的日益关注,许多国家已开始在采用更加全面的风险监管指标,比如在法定最低偿付能力的基础上,再考虑一个资本充足性指标,或者用风险资本指标代替法定最低偿付能力指标,而且,对寿险公司和产险公司都各实行一套类似的指标体系。
因此,如果精算的核心问题在于处理资产负债配比风险或进行保险公司综合的风险管理,寿险和产险没有本质的差别。
3.任用精算师的成本
关于任用精算师的成本以及由此引出的用人风险问题,笔者认为颇具现实意义,而且是用一种积极的态度在探索和尝试使用产险精算人员。可惜这种探索和尝试是建立在把精算仅仅当作是一种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数学工具的基础之上的。如果真是这样,也就用不着把我们现在所说的精算师用一种专门的术语——“精算师”来表述了,更不用提什么“精算制度”了。保险公司可以聘用任何数学和统计专家到公司来工作,根本不需要“精算”这个多余的名词。
4.精算是一种制度
应该将精算理解为一种制度,这套制度中包括精算教育和后继教育、精算人员资格认可、精算师职业协会组织、精算师执业操守和精算实务标准,特别是精算师在监管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的法定角色、定期和不定期提交精算报告的内容等等,这是一套以人为本的制度,一套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制度。
三、如何建立我国的产险精算职业制度
1.制度先行
讨论如何建立我国产险精算师职业制度,无异于讨论一个“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即到底是应该先培养出一些不同层次的产险精算人员,让这些人在产险公司里通过学习和实践逐渐证明自己的作用,最后再确立精算师在产险业中的内控管理和法定监管地位;还是应该借鉴我国寿险精算业的经验,先通过立法确立精算人员在我国产险业中的法定地位,用政策导向来推动对精箅人员的培养和完善相关制度。前一种是顺其自然的做法,英、美和澳洲的产险精算制度都是这样发展起来的,而后一种做法可能是中国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特色。
笔者赞同后一种做法,即先通过立法确立精算师在产险业中的签字权。如上文中所述,既然中国证监会都已经规定了上市保险公司披露报告中的“经办精算师”的签字权,保险业更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诸如什么是“经办精算师”之类的概念。
2.把握培养产险精算师的有效途径
至于如何培养出合格产险精算师的问题,相对来说不象当初培养寿险精算师那么困难,原因就是已经有了寿险精算的基础。但要避免出现的情况之一就是另起炉灶,各自为政,把当年培养寿险精算师的过程再重复一遍。事实上,寿险精算和非寿险精算的基础内容都是一样的,只要有政策上的鼓励和市场需求,参加美国SOA寿险精算考试的学员就可以从课程5以后转向产险精算课程考试,并较快地获得CAS的会员资格。考过较多英国精算课程的学员可以更快地转向产险精算,因为英国精算只是在最后阶段才分专业。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设计中对产险方向的认可资格也有考虑,只是目前还没有足够的实力来完成产险高级实务课程的设计和考试。但相信很快就可以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组织各种资源来协助完成这项工作。
对已经通过全部精算考试的人员,各公司可以考虑将他们送出去培训和请师傅进来带徒弟的办法,较快地培养出一批高质量的产险精算人员。
3.做好实务准备
相对于立法准备和教育培训来说,实务方面的准备可能要困难得多。目前的重点应该是组织专题研究,与产险精算实务相关的专题都可以研究,如费率、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安排、资产和负债评估等等,尤其是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跟踪研究国外产险精算师的精算报告制度,结合国内的实际,明确报告的内容和信息要求,包括专门的负债评估及准备金报告和总体财务状况报告。应该从公司的业务报表和监管机构要求的监管报表出发,或者从公司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偿付风险的角度出发去研究精算实务问题,这样容易引导精算人员进入核心管理问题,例如,要研究资产和负债评估,就必然牵涉到用什么会计基础作评估,进而研究保险评估的法定会计准则问题、监管报表信息与监管指标的协调性问题、监管指标的设计与税收政策和利率因素的关联问题等等。
4.端正观念策略
推动和建立中国精算制度,包括产险、寿险和养老金管理等领域的精算制度,最重要的是要树立正确的观念和选择恰当的拓展策略。
精算人员不应该把自己限定为只会用数字工具分析具体问题的专业人员,并自以为只有由数学提供的标准才是科学的。这样很容易与受市场扩展指标主导的产品设计人员形成对立局面,而在目前的情形下,精算人员恐怕占不了上风。除非能够象国外一些大公司一样,负责市场和整个公司战略的本来就是资深精算师。国内的精算师还做不到这点,但应该有这样的自信,即相信通过精算这套系统的教育培训、考试和实践锻炼后,自己有能力在总体问题的把握上至少和别人一样好,而且在专门环节上有别人无法取代的专门技能。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推动我国精算制度的发展,精算人员目前应把重点放在增强自己把握总体问题的能力上,而不在于利用数学工具去研究合理定价的标准等细节问题。具体说来,不要过于注重去与看重市场拓展的产品设计和管理人员比高低,不妨先把主要合作和交流对象定为财务核算和审计等管理人员,从把握公司内部管理信息、把握公司总体经营过程的角度出发,提高精算人员的管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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