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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国精算师考试辅导偿付能力研究比较12

发表时间:2011/5/15 8:32: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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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本规则第4条、第5条和第6条规定,独立账户资产为认可资产,以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价值评估的规定计算;独立账户资产应当在认可资产表中单独列示。

1.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

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承担,所以,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与非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认可资产的范围不同。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等规定,非独立账户资产中的银行存款、买入返售证券等资产不完全都是认可资产。例如,除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社保基金理事会外,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与其他交易对手进行封闭式逆回购取得的买入返售证券为非认可资产。而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中的买入返售证券均为认可资产。

(2)认可价值的计量标准不同。非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价值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只考虑资产减值,不考虑资产升值。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价值按照资产的评估价值计量,资产减值和升值均要考虑。例如,对于买断式回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及其实务指南规定,逆回购方应当确认待返售证券的跌价损失,正回购方应当确认待回购证券的跌价损失,但是,双方都不确认证券市价上升的利得。而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承担,因此,对于投资账户发生的买断式回购,保险公司应当按市价确定待返售证券和待回购证券的认可价值,确认其利得和损失。

2.独立账户资产认可价值的确定

根据本规则第5条规定,独立账户资产认可价值的确定也就是各个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的确定。根据中国保监会现行精算规定,评估投资账户价值时,应按市价对投资账户资产进行估值。投资账户资产的市价应按以下方法确定:上市流通的资产,应当以估值日资产的收盘价或平均价作为其市价,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平均价作为其市价;非上市流通的资产,应当以账面价值作为其市价。

为了使不参加交易的其他保单持有人不受投资账户资产交易的影响,对各项资产的估值应当考虑发生的交易费用。即对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价(买入价)加上假设评估日进行资产交易的交易费用和税金作为其评估价值;对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价(卖出价)减去假设评估日进行资产交易的交易费用和税金作为其评估价值。用公式表示为:

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的某项资产评估价值=该项资产的买入价+假设账户评估日买入该项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的某项资产评估价值=该项资产的卖出价-假设账户评估日卖出该项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3.独立账户资产的披露要求

由于独立账户资产的特殊性质和风险,独立账户资产应当在认可资产表中单独列示,并按照本规则第14条规定披露有关明细信息。

(三)未转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本规则第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应资产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确定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的认可价值,并披露有关信息”。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形成的资产中未转入投资账户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已经包含在保险公司的现金、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非独立账户资产中。所以,保险公司按规定对各项非独立账户资产进行认可和列报时,就已经对未转入投资账户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进行了认可和列报。

四、关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

(一)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

本规则第8条规定:“保险公司履行投资连结保险合同而形成的负债包括独立账户负债、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其中:

1.非单位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提取的非单位准备金。

2.其他负债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合同义务而确认的除独立账户负债、非单位准备金以外的负债,例如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应付保单持有人的给付款、应付退保金等。

(二)独立账户负债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1.独立账户负债的认可标准

本规则第9条规定,独立账户负债为认可负债。其中,保险公司应当以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享有的投资账户价值作为单位准备金的认可价值,以投资账户负债的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2.独立账户负债的披露要求

由于投资连结保险的特殊性质和风险,本规则第10条规定,独立账户负债应当在认可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14条规定披露有关明细信息。

(三)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负债认可标准,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确定其认可价值。由于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形成的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已经包含在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应付赔付款”等负债项目中。所以,保险公司按规定对独立账户负债以外的其他各项负债进行认可和列报时,就已经对上述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进行了认可和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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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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