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教学行为本身是否规范来评估教学,比根据学生的学习行为来评估更为直接。前者有两个优点:所得到的评估结果具有较强的诊断性,而且很及时。基于教育心理学、儿童心理学、教学论等等教育科学的理论及长期以来教学实践经验的总结与积累,人们制订了一系列的教学行为规范,如课堂反馈必须准确、及时,多作积极性的强化;课堂板书必须注意概括性、提纲挈领、简明扼要、布局合理、条理清楚,富有一定的启发性、示范性等等。这些教学行为规范可以用做区别有效行为和无效教学行为的直接依据。
根据教学行为本身的规范评估教学的有效性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规范本身虽然是主观的,但它必须经过客观的教学实践的检验,表明其是正确的,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理论作依据;必须是合理的,与教育方针要求、培养目标相适应,与教学计划、课程标准相适应。有的约定俗成的规范或许是一种陈规,既不科学,也不合理。经常看到小学课堂上,教师要求学生听讲时双手必须垂直放下,甚至叉在背后,不得动弹,这便不是科学的听讲规范(有效听讲时,要求边听边作笔记),而是一种对儿童学习自主性、积极性的束缚。
第二,规范并不是永恒不变的,它有一个随时代的要求而不断更新的过程;也不是在任何场合下都必须遵循的,需要结合具体的教学实际,作适当的变通。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一切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教学行为效果会因具体的教学时间、场合、所依赖的具体条件的不同而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是有效的教学行为,到了另一种条件下可能变成消极的教学行为。不了解具体的教学内容、教学对象和教学意图,不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条件,就无法辨别某种教学行为是否得当、是否科学。有效的教学行为应该是用最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取得相对于具体的教学场合、条件来说是最佳的教学效果。
第三,规范作为“教学应然”的表述,作为一种关于应该怎么办的处方或建议,需以关于“教学实然”的科学描述、解释作基础,更与教学活动的价值追思、理想追求相关联。一方面,关于“教学实然”的科学研究基础还很薄弱,关于“教学应然”的科学依据明显不足;另一方面,关于“教学应然”的主观设定不应该强求一律。来自教学理论界的呼声与实践工作者的要求不尽统一,代表“法定文化”的课程标准、行政指令与教师集体共识、个人教学信念更不可能完全一致。根据教学行为本身的规范评估教学的有效性,不能只有“一种声音”,变成权威者的主宰、强求,而应该展开“多声道”的交流,平等对话,各抒己见,逐步寻求共识,并对异己者保持开放的心态。
《课堂教学临床指导》(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