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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教师资格考试:中学教育学名师讲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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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年8月10日13:2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一、内容提要

本章介绍了学生的本质属性、社会地位以及教师的人格特征、职业性质与特点、教师职业专业化的条件,论述了学生与教师在教学、人格和社会道德上的相互关系。

二、考点指南(依据考纲、综合教材)

识记:学生的基本权利和教师应具备的专业素养

1、学生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2、教师职业专业化的条件(教师应具备的专业素养)

理解:理解学生是能动的教育对象的涵义,理解教师职业具有多种角色的涵义

1、学生的本质属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2、“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具有能动性的教育对象”的教育意义

3、教师职业的本质

4、教师职业的特点及职业角色

应用:运用师生关系的理论,结合实际工作说明改进师生关系的意义

1、师生关系表现在哪些方面

2、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1、学生是处于人生阶段身心发展最迅速时期的人

(1)学生具有发展的可能性与可塑性

(2)学生发展的可能性与可塑性转变为现实性的条件是个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

2、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具有能动性的教育对象。

学生具有依赖性和向师性,教师在学生心目中具有权威性,这是教师进行教育工作的重要条件。但学生对教师的依赖并不是盲从,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具有主观能动性、不同的特殊素质及个人的独立意志。教师只有在尊重并调动学生主动性、积极性的基础上合理并巧妙运用自己的权威,引导学生主动积极发展,才能促进学生的发展。教师不珍惜甚至滥用权威,将阻碍学生的发展。

(二)学生的社会地位

1、传统认识

整个社会没有把青少年儿童看作是有个性的独立存在的人,儿童或学生在社会上处于从属和依附的地位,儿童对于双亲或学生对于教师要绝对服从,社会上存在鞭挞、体罚儿童或学生的习俗。

2、学生社会地位的保障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精神,是维护少年儿童的社会权利主体地位,基本原则: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无歧视原则。

(1)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身份地位的三个层面:中小学生是国家公民;中小学生是国家和社会未成年的公民;中小学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法律地位:在教育领域中,中小学生享有未成年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如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等,并受到学校的特殊保护;作为学生,在教育过程中,中小学生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公正评价权、物质帮助权等。

(2)学生享有的合法权利

a)人身权: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b)受教育权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受教育权是学生最主要的权利。

3、学生的义务

一是遵守法律、法规。

二是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是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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