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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政策与法规备考辅导二

发表时间:2012/5/31 12:04: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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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教师资格考试,全面的了解教师资格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教师资格师证考试科目的有关学习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一、填空(每小题3分,共30分)

1.( 宪法 )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2.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教师职务是根据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

4.教师聘任制度是按照一定原则,采取学校和教师之间签订具有明确(权利和义务行为 )的聘任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形成工作契约关系的教师任用制度。

5.学校依法治校是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6.《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九条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 )和学历教育。

7.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力 ),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9.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依法确定。

10.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 权力和义务 )。

二、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1.法是规定人们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是靠人们自觉遵守来予以保障的规范。(×)

2.在我国,公民包括全体人民和那些被剥夺了政治权力的人都是享有权利的主体。(√)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义务

4.学校要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5.中小学的教学管理工作主要是通过对学生管理和课程标准来实现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

6.学生特定的权利和义务,随其注册入学而产生,并随其停止学籍而终止。(√)

7.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应按公平原则界定。(×)过错原则

8.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9.《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如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

10.《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生每天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小学不超过六小时。(√)

11.《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杂费、借读费之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1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3.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14.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由必要时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15.教师应对每位学生的考试情况做出具体的分析指导,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并按考试成绩排列名次。(√)

三、问答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哪些义务?

答:(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答:(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案例分析 (每小题15分,共30分)

1.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答: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2.涛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一天,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老师非常生气,对涛涛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涛涛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事后,校长把涛涛的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请回答: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班主任和涛涛同学应该怎样做呢?

答:对。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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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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