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机构的产生和发展
幼儿教育主要是在幼儿教育机构中进行的,所以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幼儿教育机构的产生和发展。
1.幼儿园
实施幼儿教育的专门机构被称为幼儿园。幼儿园的三项特点,包括:
第一,幼儿园的教育对象是3到6(或7)岁的儿童。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二,幼儿园是社会公共教育机构。幼儿教育机构一般都是面向公众开办的,是基础教育的基础、终身教育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幼儿园是社会公共教育机构,对全面提升国民素质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与价值。
第三,幼儿园对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幼儿园的主要工作是对儿童进行保育和教育。保育主要就是照顾儿童的生活起居,保证其茁壮成长;教育就是通过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对儿童的身心施加影响。正因为幼儿园有这两项任务,所以幼儿园既具有教育的性质,也具有福利性质,既是教育事业的一部分,又是儿童福利事业的一部分。
2.世界上第一个幼儿园的诞生
世界上第一个幼儿教育机构产生于欧洲。世界上第一个幼儿园是在1840年由德国的福禄贝尔创立的,因此他也被誉为“幼儿教育之父”。
社区教育:社区教育产生于北欧的丹麦。社区教育是一种以社区为中心,以广大民众为教育对象的教育。它突破了学校教育的局限,是一种广义的教育。一般认为,最早的社区教育是丹麦柯隆威等人于1844年在丹麦名叫罗亭(Rodding)的乡村成立的世界上第一所民众中学。
3.我国幼教机构
我国最早的幼儿教育机构创立于清末新政时期。在1902年,清政府实行“新政”,同时在管学大臣张百熙的支持下拟定了一系列学制系统文件,统称为《钦定学堂章程》,又称“壬寅学制”。这是中国近代第一个以中央政府名义制定的全国性学制系统。1903年,张百熙、张之洞和容庆依据日本学制,重新拟订了一系列学制系统文件,统称为《奏定学堂章程》,又称“癸卯学制”,并于1904年(光绪二十九年)1月13日由清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是中国近现代由中央政府颁布并首次得到施行的全国性法定学制系统,对蒙养院、小学堂、中学堂等的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方法的原则进行了规定,对中国学前教育的近代化进程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
1988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量大增,为了进一步满足人们的学前教育需求,在该年的8月15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建设部、卫生部、物价局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立足于学前教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现实,强调政府要适当放权,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发展学前教育,多种渠道筹措学前教育经费,多种形式兴办幼儿教育,深化学前教育改革,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10月17日,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量办学的问题,国家教委发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几个问题的通知》,详细规定了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招生和文凭颁发问题。10月24日,国家教委又发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教学管理制度作出了规定,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学前教育的具体运行和管理作出了政策性的规范。
到了2001年,在国家大力提倡素质教育的背景下,国家颁布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旨在促进素质教育在幼儿园的实施,以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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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昆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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