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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
(一)义务教育的意义
1.义务教育的概念
义务教育是指国家采用法律形式规定的形式予以规定,要求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了它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保障的、免费特征的教育制度。
“义务”是公民应尽的责任。把“教育”与“义务”联系在一起,就使教育的发展和普及得到国家法律的保证。
2.义务教育的意义
第一,义务教育既标志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又会不断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第二,义务教育既体现着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的水平,又会促进现代文明的提高。
第三,义务教育既可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又可以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二)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1.《义务教育法》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1985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制定义务教育法、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任务。
2.《义务教育法》的立法依据与宗旨(1)《义务教育法》的立法依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立法依据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首先,我国《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提供了教育立法的依据,是教育法的根本法源。
其次,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现阶段发展教育的现实条件是制定《义务教育法》的现实依据。
(2)《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义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三)《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与实施
《义务教育法》共十八条,对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实施对象及年限、学制、管理体制、办学条件,各方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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