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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与实施
《义务教育法》共18条,对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实施对象及年限、学制、管理体制、办学条件、各方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1)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2)义务教育的实施对象及年限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为适龄义务教育学生;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周岁;我国义务教育的年限为9年。
(3) 义务教育的学制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我国义务教育的学制年限通常有“六三学制”、“五四学制”、“九年一贯制”。
(4)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我国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
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普及性、基础性、强制性。
教育目的的意义
教育目的是人们对教育活动的一种设计。小学教育目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小学教育目的是指人们对受教育者的期望,即人们希望受教育者通过教育在身心诸方面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或产生怎样的结果。狭义的小学教育目的是国家对在小学中培养什么样的人才的总要求。小学教育目的是小学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它贯穿于小学教育活动的全过程,对小学教育活动具有指导意义,它具有导向作用、激励作用和评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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