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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教师资格考试小学教育学精选要点3

发表时间:2014年1月13日11:2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为帮助考生系统的学习2014年教师资格考试相关知识点,小编根据2014年教师资格考试大纲为大家整理的教师资格考试备考重点,希望对您全面熟悉教师资格考试课程有所帮助!

复习提要

本章简要地介绍了我国小学教育的发展历史,详细地阐述了义务教育的意义、法律保证以及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的地位,并论述小学教育的目的和素质教育。

知识点梳理

1.我国小学教育的历史发展

小学教育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学制中第一个阶段的教育,也称初等教育,教育对象一般为6岁~12岁的儿童。小学教育是基础教育,是对全体公民实施的基本的普通文化知识的教育,是培养公民基本素质的教育。

(1)我国古代的小学教育

我国的小学产生于殷周时代。

(2)我国近现代的小学教育

1878年,张焕纶所创办的上海正蒙书院内附设的小班,是近代小学的开端。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规定设初等小学堂,并规定初等小学教育为义务教育。1840年以后,我国的小学教育有了较大的发展。发展变化的基本特征是:

①逐步明确了小学教育为普通教育、义务教育的性质。

②学制改革逐渐向世界其他国家靠近,采用修业年限为6年的“4—2”学制。

③逐步明确小学教育是为培养合格公民打基础的教育。

④从小学堂到小学校都有了公立和私立两类。

(3)建国以后的小学教育

建国之后,从1986年开始推行九年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

(1)义务教育的概念

义务教育是指国家采用法律形式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世界上有的国家或地区又称强迫教育、公民教育。

(2)义务教育的意义

①标志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又会不断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②体现着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的水平,又会促进现代文明的提高。

③可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又可以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3)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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