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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指导:教育学第五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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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年1月11日10:4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第二节  学生
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处于双重的地位,他们既是教育的客体,又是自我教育和发展的主体。
一、学生的特点
(一)、学生是自我教育和发展的主体
1、  自觉性(主动性)
2、  独立性(自主性)
3、  创造性
(二)、学生是教育的对象(客体)
   学生明确自己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具有愿意接受教育的心理倾向,服从教师的指导,接受教师的帮助,期待从教师那里汲取营养,促进自身的身心发展。
(三)、学生是发展中的人
  
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对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力的规定
1、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3、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4、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的权利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健康权
《教育法》对学生应尽的义务的规定:
1、  遵守法律、法规
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  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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