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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
1.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与教师的社会地位密切相关的问题,它是法律所确认的教师的社会地位。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根据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改造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一规定首次从法律上确定了教师职业的专业性,这与199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教师的建议》中关于教师职业的定位是一致的,该《建议》提出:“教师的工作应被视为专业性职业。”
2.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在《教师法》第二章中作了明确规定,它们是教师作为一名专业人员所享有的职业上的权利和应履行的职业上的义务,而并非是教师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我国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有:(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保险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我国教师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与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4)爱护关心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四、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
1.学生的法律地位
学生的法律地位因其不同的身份而具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首先,作为社会中的一名成员,学生的身份是一名国家公民,其地位由我国《宪法》、《民法》及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所确认;其次,作为学校这个特定环境中的一名,学生具有不同于一般国家公民的地位,其地位由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所确认,这种地位体现了学生作为“受教育者”这一角色的本质特征;再次,对于所有未满18周岁的学生而言,因其具有“未成年人”这一特殊身份,因而还具有不同于已满18周岁的学生的法律地位,他们的这一地位已由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或相关的条款所确认。
2.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主要是从学生作为学校中的受教育者这一特定身份出发的,除此以外,学生在学校内还享有一名公民或未成年人应享有的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等权利。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在《教育法》上享有的权利有:(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学生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一、法律责任概说
(一)法律责任的定义
法律责任是法律运行中不可缺少的保障机制,是制止违法、保障权利的重要环节。广义上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必强制履行的各种应尽的义务,一般被称为第一性义务;同时还包括由于实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应当具体承担的强制履行的义务,它是由于违反了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义务,一般被称为第二性义务。因此,广义的法律责任是这两种义务的总和。狭义的法律责任则专指后一种情况,即所谓的第二性义务。本书中所说的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在这里,实施一定的违法行为即违反了第一性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前提,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制裁即第二性义务则是该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
以上关于法律责任的解释有两个含义:第一,揭示了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联系,即法律责任是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第二,强调法律责任的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国家权力运行的具体体现,是国家对责任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的强行限制或剥夺。
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时,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责任,是由于违反教育法规定的行为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分类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法律责任一般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违反了属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国家、社会或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在行政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对产生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民事法律责任通常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做了刑事法律所根本上的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这一责任只能由有犯罪行为的人或法人组织承担。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和刑事诉讼程序来确定。
二、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具有纵向型隶属性特征的行政法律关系和具有横向性平等性特征的民事法律关系。从当前的现状看,我国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仍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因此,教育法规定的法律关系应当定性为行政法律责任。
作为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教育法规定的责任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第一,承担主体具有多重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既有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被授权人和被委托人),也有行政相对人,具有多重性质。第二,法律责任的承担具有相互性。在行政管理过程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作为双方当事人,其地位是不对等的。行政主体作为国家的管理这时以国家的名义对行政相对人来行使职权的,行政相对人必须接受行政主体依法做出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命令、决定,行政法律责任大量地表现为行政违法者对国家承担的责任。但行政法律责任同时也包含国家对行政相对人的赔偿责任。第三,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关及追究程序具有多元性。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关既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也包括国家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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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