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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教育学章节讲义第5章:第1节

发表时间:2013年9月6日9:4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13年教师资格考试全国统考将于10月27日举行,以下是小编根据2013年教师资格考试大纲为大家整理的教师资格考试备考重点,希望对您全面熟悉教师资格考试课程有所帮助!

第五章 学生与教师

第一节 学生的权力与义务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理解)

1、学生是处于人生阶段身心发展最迅速时期的人

(1)学生具有发展的可能性与可塑性

中学这一时期,是一个人的生理心理发育和形成的关键时期,是一个人从不成熟到基本成熟、从不定型到基本定型的成长发育时期,也是一个人生长发育特别旺盛的时期。对于学生来说,他们身心各个方面都潜藏着极大的发展可能性,在他们身心发展过程中所展现出的各种特征都还处在变化之中,具有极大的可塑性。

(2)学生发展的可能性与可塑性转变为现实性的条件是个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

推动个体由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变的动力,是社会环境对个体的客观要求所引起的需要与个体的发展水平之间的矛盾运动,这一矛盾运动是个体和客观现实之间相互作用的反映,是通过个体的社会实践活动实现的。学校作为为个体发展而有意识地安排的一种特殊环境,其要求、内容及各种活动能否引起并满足学生发展的需要,与教师对这种环境的安排有极大的关系。

2、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具有能动性的教育对象。

学生具有依赖性和向师性,教师在学生心目中具有权威性,这是教师进行教育工作的重要条件。但学生对教师的依赖并不是盲从,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具有主观能动性、不同的特殊素质及个人的独立意志。教师只有在尊重并调动学生主动性、积极性的基础上合理并巧妙运用自己的权威,引导学生主动积极发展,才能促进学生的发展。教师不珍惜甚至滥用权威,将阻碍学生的发展。

(二)学生的社会地位(了解·客观题)

1.传统认识

整个社会没有把青少年儿童看作是有个性的独立存在的人,儿童或学生在社会上处于从属和依附的地位,儿童对于双亲或学生对于教师要绝对服从,社会上存在鞭挞、体罚儿童或学生的习俗。

2.学生社会地位的保障

(1)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从道义上讲,青少年、儿童是社会的未来,人类的希望。

身份地位的三个层面:中小学生是国家公民;中小学生是国家和社会未成年的公民;中小学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法律地位:在教育领域中,中小学生享有未成年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如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等,并受到学校的特殊保护;作为学生,在教育过程中,中小学生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公正评价权、物质帮助权等。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精神。体现这一精神的基本原则是: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无歧视原则。

讲课内容:1.学生的本质属性、社会地位。

2.教师的人格特征、职业性质与特点、教师职业专业化的条件.

3.论述了学生与教师在教学、人格和社会道德上的相互关系。

大纲要求:1.识记学生的基本权利和教师应具备的专业素养。

2.理解学生是具有能动性的教育对象的涵义,理解教师职业具有多种角色的涵义。

3.运用师生关系的理论正确处理师生关系。

重难点: 1.“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具有能动性的教育对象”的教育意义

2.教师职业的本质

3.运用师生关系的理论,结合实际工作说明改进师生关系的意义

(2)学生享有的合法权利(要了解·客观题)

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在履行《公约》的同时,在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也对青少年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如《宪法》、《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

1)人身权: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身心健康权:包括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如: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和作业量、合理安排学生的体育锻炼、定期组织身体检查;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安排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等。

人身自由:指未成年学生有支配自己人身和行动的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如教师不得因为各种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人格尊严:指学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如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漫骂、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有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隐私权指:学生有权要求私人的、不愿或不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如教师不得随意宣扬学生的缺点或隐私,不得随意私拆、毁弃学生的信件、日记等。

名誉权和荣誉权:指学生有权享有大家根据自己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学习表现而形成的关于其道德品质、才干及其他方面形成的正常的社会评价,有权享有根据自己的优良行为而由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积极评价或称号,他人不得歪曲、诽谤、诋毁和非法剥夺。

2)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最主要的权利。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3.学生的义务

未成年学生作为法律的主体,在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负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教师有责任教育学生了解自己的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学生在日常生活和教育活动中未尽义务或违反规定,由此造成的后果则应由学生自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学生应尽的义务有: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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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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