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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综合素质章节知识点模块二第4节 第四章 教师权利义务

发表时间:2017/1/11 16:56: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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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关系中的教师[掌握]:(一)教师的法律地位的确认

1、对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认识

1993年我国通过《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2、义务教育教师的法律地位和身份

义务教育提供了公共服务,所以义务教育教师的服务具有国家公益性。从广义的国家公务员的意义上理解,义务教育教师也应是国家公务员,是专业公务员。

(二)教师法律地位的实现

首先,设定理想的教师职业形象,科学定位教师的法律地位。

其次,确定教师的法律身份,构建教师的权利义务体系。

最后,通过完备的教育法体系确认、保障和实现教师法律地位。

二、教师的权利[了解]:(一)教师的一般权利

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人身权、姓名权、隐私权、财产权等。

教师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教师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和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

教师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辱骂、殴打教师或其他侮辱教师的行为都构成违法或者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教师的职业权利

主要指与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把教师的权利概括为:

1、教育教学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是教师职业权利的核心,教书育人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和职责。

2、科研学术活动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指导评价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在评定时必须做到客观、公正,而且要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对评定结果不能搞排名和公示。

4、获取报酬待遇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参与民主管理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6、进修培训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地为教师提供进修或培训的机会,并在经费上给与大力支持,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补充:《教育法》对教师的权利规定:

1、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补充:《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教师的权利规定:

1、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2、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3、各级人民政府保证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4、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5、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6、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7、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三、教师的义务[了解]: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和作为教师应承担的义务。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的义务为:(常考点)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二)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的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

(三)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律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

(四)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爱护学生是教师的职业道德,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五)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六)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补充:《教育法》的规定

1、教师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2、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们的教育事业”;

3、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承担着是每一个学生健康发展的任务;平等、因材施教、尊重学生;

4、“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四、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依法执教问题[了解]:教师要依法执教,就是教师要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其含义为:一是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教师要善于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依法执教的意义

1、依法执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2、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

3、依法执教是人民教师之必需

(二)依法执教的具体要求

1、教师要模范的遵守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2、教师要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首先,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遵守各种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这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和最根本的要求。

其次,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关于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以及法制教育。

再次,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证学生在德、智、体等全面发展。

最后,教师要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为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应承担的责任

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会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但却放任这种行为发生的;第二,客观上要有“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后果。

给与行政处分或解聘。

2、教师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应承担的责任

体罚学生、侮辱学生等,属于教师民事侵权行为的一部分。承担的法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对情节较轻者,给与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教师实施性犯罪应承担的责任

指教师用欺哄、武力、讨好、教唆或者物质诱惑及其他方式把未成年学生引向性接触,以满足其需求的行为。

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4、教师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教师由于职务的特殊性,可能会接触到一些秘密信息,比如重要考试的试题等,教师有责任保护这些秘密不被泄漏。

给予刑事处罚。

补充:正确行使和维护教师权利

(一)正确行使教师教育权利

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教师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首先需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权利有正确的理解。

(二)敢于维护教师权利(考点)

教师维护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权利,也是一种教师权利。

《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三)积极履行教师义务

履行义务意味着义务人按法律规定“不得不做”或按法律规定“不得做”,才不会使教育法律关系中其他主体的需要受到阻碍或使其他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

(四)明确教师法律责任(考点)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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