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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辅导53

发表时间:2011/10/11 9:43: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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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此处特地整理编辑了2012年一级建造师辅导资料,希望可以对参加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各位同学有所帮助!

1Z302063合同终止的规定

(1)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终止是指因某种原因而引起的合同权利义务客观上不复存在。

(2)合同终止的原因

《合同法》第91条规定,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合同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提前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2)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

·约定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而不是单方行使解除权。②约定一方解除合同条件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合同成立之后,全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情形出现后享有解除权,从而终止合同关系。

·法定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和解除权行使的方式①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一般只存在于约定解除期限的解除和法定解除中,而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一般不会发生解除期限问题。②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有关手续时,合同的解除则不一定发生解除效力。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批准、登记等作为解除合同生效要件时,不经批准、登记的解除是不生效的,则当事人要承担不生效的民事责任;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只作为备案之用时,那么即使没有经批准或者登记,合同的解除仍然生效,但当事人可能要承担某些行政上的责任,如行政处罚。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终止后的结算和清理《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终止,是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此种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不影响合同当事人关于经济往来的结算以及合同终止后如何处理合同中遗留问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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