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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建建设工程法规章节知识点:z304014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7/4/25 10:35: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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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304014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知识点一:建设工程工期

(一)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二)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包括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指示暂停施工和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必要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 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三)工期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j: 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施工进度计划修订的约定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兔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四)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是指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巳经提交 竣工验收报吿,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历年真题】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经鉴定工程质量合格、关于竣工日期的话说法、正确的有()

a、应当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作为竣工日期

b、应当以鉴定合格日期为竣工日期

c、鉴定日期为顺延工期的期间

d、应当以申请鉴定日期作为竣工日期

e、应当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答案】bc

【解析】(一)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额、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序延工期间。

知识点二:工程价款的支付

《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屜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一)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前提条件和支付程序

《合同法》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据此,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二)合同价款的确定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黑白合同”的处理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三)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1、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不仅应当支付工程款本金,还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 )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 )建设工程未交付, 工程价款也未结等的, 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工程垫资的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髙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意: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历年真题】 关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a、必须在合同中有此约定、才可作为结算依据

b、这是法定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情形

c、即使合同通用条款中有次约定、也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d、此约定即使写入合同中、也属于无效合同条款

【答案】b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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