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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市政公用工程提高练习题17

发表时间:2015/11/6 10:13: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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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背景资料】

某建设单位与A市政工程公司(简称A公司)签订管涵总承包合同,管涵总长800m,A公司将工程全部分包给B公司(简称B公司),并提取了5%的管理费。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约定:(1)出现争议后通过仲裁解决;(2)B公司在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应赔偿A公司合同总价的0.5%作为补偿。

B公司采用放坡开挖基槽再施工管涵的施工方法。施工期间A公司派驻现场安全员发现某段基槽土层松软,有失稳迹象,随即要求B公司在此段基槽及时设置板桩临时支撑。但B公司以工期紧及现有板桩长度较短为由,决定在开挖基槽2m深后再设置支撑,且加快基槽开挖施工进度,结果发生基槽局部坍塌。造成一名工人重伤。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B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责令其停工,A公司随后向B公司下达了终止分包合同通知书,B公司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

1.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反映出A公司和B公司分别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什么具体问题?

2.B公司处理软弱土层基槽做法违反规范中的什么规定?

3.法院是否应当受理B公司的诉讼,为什么?

4.该分包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法律依据。

5.该分包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针对已完成工作量应当如何结算。

6.发生事故后B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合同总价的0.5%作为补偿?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一)

1.A公司责任:将工程全部分包给B公司,并提取5%的管理费;未对B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安全员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向项目经理、业主汇报。

B公司责任:不服从A公司现场管理;违反基坑开挖操作规程,发现事故预兆未及时抢险。

2.违反了基坑开挖规范要求,软弱土层基坑开挖不得超过1.0m,以后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每次交替的深度宜为0.4~0.8m。

3.法院不应当受理B公司的诉讼。

理由:分包合同中约定出现争议后通过仲裁解决。

4.该分包合同无效。

根据《建筑法》,该工程属于非法转包。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5.该分包合同不应当继续履行。

已完工作量质量合格应予以支付工程款;质量不合格返修后合格应予以支付工程款;质量不合格返修后仍不合格不予支付工程款。

6.发生事故后B公司不应该支付合同总价的0.5%作为补偿。

理由:无效合同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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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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