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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1080安全生产法
1.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包括组织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施和技术保障措施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包括:不满足资金投入;未履约安全管理职责;未配备合格人员;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擅自生产、经营、存储危险物品;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非法转让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未协调安全生产;非法设置员工宿舍等九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2.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包括知情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以及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包括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和危险报告义务等。
订立非法免责条款、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建设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器材、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包括救援不力,不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按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应按条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4.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有相应的职权并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履行法定义务。
安全生产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履行赔偿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未履行赔偿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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