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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复习笔记总结145

发表时间:2010/9/1 10:19: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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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A320052-2】(掌握)
    1.背景   
    某施工单位(承包人)于2007年3月与业主签订某综合办公楼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价7000万元。合同方式采用可调整价格合同,双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除了通用条款约定的价款调整因素,在专用条款也约定了价款调整的因素,并约定考虑材料价格上涨因素的结算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调值公式进行计算。该工程于2007年3月20日正式开工建设。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2007年4月2日,由于市政管线故障检修停水,造成停工6h;4月4日施工现场电缆短路停电,造成停工5h。
    事件二:2007年4月23日,由于供电局临时停电,造成停工4h;4月25日大雨导致城市供电线路跳闸,造成停工2h;4月27日与本工程相邻的另一施工工地土方开挖挖断供水管线,造成停工3h。
    2.问题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中,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哪些内容?
    (2)对于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事件,施工单位是否可依据合同要求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为什么?
    (3)施工中发生了承包人认为应当调整价款的事件,承包人应如何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承包的通知后应如何处理?
    3.分析   
    本案例主要考核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主要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约定。
    4.答案
    (1)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囚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事件一:承包人不可以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施工现场短路造成停上是承包人自身的原因,而市政管线故障检修造成停工6h,在一周内停工事件没有超过8h,故不能进行合同价款调整。
    事件二:承包人可以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因为4月23日-4月27日一周内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达到9h,超过8h,且均不是该工程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停水、停电而造成停工。因此可以依据合同要求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若发生了合同价款需要调整的因素后。承包人应当在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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