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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科目《物理与设备》知识点7

发表时间:2016/7/28 13:56: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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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给水系统

一、水源、水质及用水定额

(一)水源

1.城市自来水

城市自来水管网供应室内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一般市区的民用及丁业建筑都由城市自来水供应。

2.自备水源

无城市自来水供应的民用建筑,如某些旅游建筑、大型的工矿企业,其用水量很大,需自行供水。

(二)水质

(1)供应给人们生活饮用、沐浴及接触人体的衣物洗涤用水,其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的要求。管道直饮水水质应满足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要求。

(2)生产用水的水质,按产品生产所需用水水质而定,某些产品的生产用水水质比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还高,而大部分则较低。高标准水质的水可供低标准用,反之则不行。

(3)消防用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水中不能含有颗粒状的杂质及纤维状杂质,以防阻塞管道。

(4)生活杂用水(在住宅中一般称为中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和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T48的相关要求。

(三)用水定额

1.用水定额

用水定额也叫用水量标准,不同的用水对象有不同的用水定额,可从给排水设计手册中查表计算获得。

(1)住宅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因素确定。

(2)集体宿舍、旅馆和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确定。

(3)工业企业建筑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定额可取30~50L/人·班;车间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

(4)生产用水定额,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5)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2.贮水池容积估算

贮水池(低位贮水池)有效容积按式(4—1)计算。

V=Vl+V2+V3

式中Vl——贮水池的调节水量,m3;

V2——室内外消防用水量,m3;

V3——生产事故用水量,m3.

(1)生活用水贮水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按要求贮存日生活用水;

2)不小于最大一台水泵3min出水量(仅作吸水池用);

3)调节容积宜按最高日用水量20%一25%确定。

(2)消防水贮水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的消防用水量计算。

对于多层和高层建筑,住宅的火灾延续时间均为2h;自动喷淋及水幕消防均为lh.特殊的厂房和车间为3~6h.高层建筑中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为3h,其他高层建筑可按2h计算。

(3)消防水池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蓄水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蓄水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3)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3.高位水箱贮水量

(1)生活用水贮水量:当夜间直接由室外管网进水时,宜按最高日用水量确定;由水泵联动提升进水时,不宜小于最大用水量的50%.

(2)《高规》规定室内最小消防贮水量:一类建筑为18m3,二类公共建筑及一类居住建筑为12m3,二类居住建筑为6m3.

(3)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高位消防水箱。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群内最高一栋的屋顶最高处。

(四)防水质污染

从城市给水管网引入建筑物的自来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但若建筑内部的给水系统设计、施工或维护不当,仍然可能出现水质污染现象,致使疾病传播,直接危害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因此,必须加强水质防护,确保供水安全。

1.水质污染的现象及原因

(1)贮水池(箱)的制作材料或防腐涂料选择不当。若含有毒物质,逐渐溶于水中,将直接污染水质。

(2)水在贮水池(箱)中停留时间过长。当水中余氯量耗尽后,随着有害微生物的生长繁殖,会使水腐败变质。

(3)贮水池(箱)管理不当。如水池(箱)人孔不严密,通气管或溢流管口敞开设置,尘土、蚊蝇、鼠、雀等均可能通过以上孔、口进入水中,造成污染。

(4)回流污染,即非饮用水或其他液体倒流人生活给水系统。形成回流污染的主要原因是:

1)给水系统的埋地管道或阀门等附件连接不严密,平时渗漏,当饮用水断流,管道中出现负压时,被污染的下水或阀门井中的积水即会通过渗漏处,进入给水系统;

2)放水附件安装不当,出水设在卫生器具或用水设备溢流水位下,或溢流管堵塞;而器具或设备中留有污水,室外给水管网又因事故供水压力下降,当开启放水附件时,污水即会在负压作用下,吸入给水管道;

3)饮用水管连接不当,如给水管与大便器(槽)的冲洗管直接相连,并用普通阀门控制冲洗,当给水系统压力下降时,开启阀门也会出现回流污染现象;饮用水与非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当非饮用水压力大于饮用水压且连接管中的止回阀门密闭性差,则非饮用水会渗入饮用水管道造成污染。

2.防水质污染措施

(1)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相接。当用户需要将城市给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或补充水时,只能将城市给水管道的水放人自备水源的贮水(或调节)池,经自备系统加压后使用,放水口与溢流水位之间必须具有有效的空气隔断。

(2)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回流而受污染,生活饮用水管道的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如图4—3所示;

3)特殊器具不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采用其他有效的隔断措施。

(3)从给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其他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从城市给水管道上直接接水的水泵,其吸水管起端;

3)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观赏池、循环冷却水积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充(补)水管上;

4)由城市给水管直接向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注水管上;

5)垃圾处理站、动物养殖场(含动物园的饲养展览区)的冲洗管道及动物饮水管道的起端;

6)绿地等自动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其管道起端;

7)从城市给水环网的不同管段接出引入管向居住小区供水,且小区供水管与城市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时,其引入管上(一般在总水表后)。

(4)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5)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6)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他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

(7)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措施。

(8)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的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不得共用一幅分隔墙,隔墙与隔墙之间应有排水措施。其四周及顶盖上均应留有检修空间:无管道的侧面,与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与墙面净距不宜小于1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物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池顶,距建筑物本体底板不应小于0.8m.

(9)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上方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

(10)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昆虫爬入水池(箱)的措施;

2)进水管应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人,当溢流水位确定有困难时,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可不大于150mm.当进水管口为淹没出流时,管顶应钻孔,孔径不宜小于管径的1/s.孔上宜装设同径的吸气阀或其他能破坏管内产生真空的装置;

3)进出水管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4)不得接纳消防管道试压水、泄压水等回流水或溢流水;

5)泄空管和溢流管的出口,不得直接与排水构筑物或排水管道相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6)水池(箱)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11)当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内的贮水,48h不能得到更新时,应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

(12)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13)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14)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处理后的水质,排放应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且医院污水不得排人生活饮用水的集中取水点上游1000m和下游100m的水体范围内。

二、建筑给水系统分类

(一)民用建筑给水系统分类

(1)生活给水系统:供应生活饮用、沐浴、洗涤、盥洗用水。

(2)集中热水系统:由区域热力网或建筑内自行集中制备热水,供沐浴和盥洗、洗涤之用,不包括分散的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供热水。

(3)中水系统:在水源缺乏的地区,要求将生活污废水中一部分水质较洁净的水(如沐浴水、洗衣水等),经净化处理后供应大便器、小便器、庭院绿化、道路及车库冲洗用水,本系统又称杂水系统。

(4)循环水系统:主要是空调制冷的循环冷却水系统,游泳池的循环水系统。

(5)消防给水系统:1)消火栓给水系统;2)自动喷水灭火给水系统;3)水幕给水系统和防火卷帘冷却给水系统;4)泡沫灭火给水系统。

以上五类给水系统原则上是各自独立的系统。

(二)工业建筑给水系统分类

(1)生活给水系统。

(2)生产给水系统:直接用于生产。

(3)循环水系统:一般为冷却水系统。

(4)重复利用水系统。

(5)消防给水系统:1)消火栓给水系统;2)消防冷却水给水系统;3)水幕给水系统;4)水喷雾及自动喷水灭火给水系统;5)泡沫灭火给水系统。

以上五类给水系统可独立成系统,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组成合用系统。

(三)消防给水系统分类

(1)消火栓给水系统。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其他使用非水灭火剂的固定灭火系统,如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卤代烷灭火系统等。以上三类给水系统独立成系统。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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