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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摘自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1、 一般规定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一类高层建筑和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①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②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③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金属风道≤20m/s;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15m/s。送风口的风速≤7m/s;;排烟口的风速≤10m/s。
2、 自然排烟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m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m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m2;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3、 机械防烟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①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②采用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③封闭避难层(间)。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防烟楼梯间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30Pa。
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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