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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原理、规范与评价标准
一、我国现行住宅层数划分的规定
低 层 1—3层
多 层 4-6层
中高层 7-9层(应设电梯)
高 层 10-30层(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二、套内各功能空间设计
(一)每套必须独门独户,并应有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34、45、56、68m2。
(二)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平面形状应尽可能选择有利于床位布置的尺寸,门窗位置要考虑对家具布置的影响。双人卧室不小于10m2,单人卧室不小于6 m2。
(三)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12m2。起居室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m2。
(四)厨房
1.厨房面积不小于4-5 m2;
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应妥善安排洗、切、烧功能,设备布置要符合操作流程,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m;
4.厨房净宽,单面布置设备时不小于1.5m,双面布置设备时两排设备净距不小于0.9m。
(五)卫生间
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并至少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其使用面积不小于3.0m2。
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或厨房。
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4.套内应设洗衣机位置。
(六)层高和室内净高
1.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m
2.卧室、起居室净高不应低于2.4m,其局部(不超过1/3使用面积)净高不应低于2.1m,利用坡顶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其一半面积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m。
3.厨房、卫生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m;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地面净距不得低 于1.9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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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