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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规范: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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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使档案馆建筑设计符合功能、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


档案馆等级与耐火等级要求及适用范围表1.0.3
等级特级甲级乙级
耐火等级一级一级二级
适用范围中央国家级档案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档案馆地(市)级及县(市)档案馆



第二章 术语

  第2.0.1条   档案馆 Archives
  收集、保管、提供利用档案资料的基地和信息中心。

  第2.0.2条   综合性档案馆 Comprehensive Archives
  档案馆的一种类型。收集、保管、提供利用多种门类档案资料的档案馆。

  第2.0.3条   专门档案馆 Special Archives
  档案馆的一种类型。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某一专业领域或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资料的档案馆。

  第2.0.4条   国家级档案馆 National Archives
  收藏党和国家中央机构的和具有全国意义档案的并经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档案馆。

  第2.0.5条   库区 Repository
  档案库房及为其服务的交通通道占用的区域的总称。

  第2.0.6条   馆区 Archive Area
  档案馆各类业务用房及附属公共设施所占的整个区域。

  第2.0.7条   档案库 Storehouse for Archives
  档案馆中专为存放档案所建的房舍。

  第2.0.8条   查阅档案用房 Search Room
  办理档案查阅手续,存放查阅档案的检索工具和阅览档案等所用的房舍。

  第2.0.9条   利用者 Searcher
  查阅利用档案的人员。

  第2.0.10条   缓冲间 Buffer Room
  在进入库区或库房的入口处,为减少外界气候条件对库内的直接影响而建的沟通库内外并能密闭的过渡房间。

  第2.0.11条   封闭外廊 Closed Corridor
  在档案库外建的用墙和窗与外界隔开的走廊(一面或多面以及绕一圈的环廊),以减少外界气候对档案库的直接影响。

  第2.0.12条   档案装具 Equipment for Storing Archives
  存放档案所用的器具。
第三章 馆址和总平面

第3.0.1条 档案馆馆址选择应纳入并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3.0.2条 档案馆的馆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馆址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不应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源的下风向;
2.馆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3.馆址应建在交通方便、便于利用,且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区。高压输电线不得架空穿过馆区。

第3.0.3条 档案馆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档案馆建筑宜独立建造、自成体系。当确需合建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总平面布置应根据近远期建设计划的要求,宜进行一次规划、建设,也可分期建设;
3.馆区内道路布置应便于档案的运送、装卸,并应符合消防和疏散要求;
4.馆区应留有绿化用地;
5.馆区内应设停车场等公共设施;
6.馆区内建筑及道路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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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第4.1.1条 档案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不同等级、不同规模和职能配置各类用房,可由档案库、查阅档案、档案业务和技术、办公和辅助等用房组成。

第4.1.2条 档案馆的建筑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的原则,布置各类用房位置,力求达到功能合理,流程便捷,解决内外相互间的联系与分隔,避免交叉。各部分之间档案传送不应通过露天通道。有温湿度要求的房间应集中或分区集中布置。

第4.1.3条 档案馆建筑设计应使各类档案及资料保管安全、调阅方便;查阅环境应安静;工作人员应有必要的工作条件。馆区建筑主要用房应具有良好的朝向。

第4.1.4条 查阅档案、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设计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应设电梯。超过两层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第4.1.5条 档案库设于地下时,必须采取防潮、防水措施;必须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

4.2档案库

 第4.2.1条   档案库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其他用房之间的交通也不得穿越库区。

  库区内比库区外楼地面应高出20mm。当采用水消防时,应设置排水口。
  档案库净高不应低于2.40m。当有梁和通风管道时,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4.2.7条   档案库应减少外墙面积,围护结构应根据其使用的要求及室内温湿度、当地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和有无采暖、通风、空调设备等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其构造,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需要设置采暖设备时,围护结构的总热阻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规定计算所得的最小总热阻再增加20%~30%进行设计;
  2.当需要设置空气调节设备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的规定;
  3.当不设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时,房屋的外墙和屋顶的总热阻分别不得小于0.66(m2.K)/W和0.90(m2.K)/W。

  第4.2.8条   库房屋顶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平屋顶上采用架空层时,应做好基层保温隔热层;架空层高度不应小于0.30m;并应通风流畅;
  2.炎热多雨地区,采用坡屋顶时,屋顶内应通风流畅;其下层屋顶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做好防漏水处理。

  第4.2.9条   档案库门应为保温门;窗应为双层窗,开启扇应有密闭措施;当采用高窗时,墙的下部应增设通风口,通风口应设金属网,并应有密闭的可开启保温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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