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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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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机关为招标人。

第二条 招标人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招标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委托书;

(二)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三)招标人全权代表的授权书;

(四)标的品目表;

(五)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

(六)定标程序;

(七)代理费用。

第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下同)必须在《中国财经报》上发布招标通告,同时也可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第四条 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标的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六)开标地点和时间;

(七)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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