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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简介 |
会计职称考试的全称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职称考试是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共分初级会计、中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职称三个级别。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每年考试一次,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会计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又称助理会计师考试、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该考试所涉及的知识基础、实用,是出纳、会计助理、会计等初级财务人员的必备知识。 报考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生,根据《暂行规定》,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两个)的考试,方能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因此必须一次报考全部的两个考试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
职业定位 |
会计职称是衡量一个人会计业务水平高低的标准,会计职称越高,表明你会计业务水平越高。我们国家现有会计职称: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职称有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中级职称有会计师,高级职称有高级会计师。 |
专业划分 |
会计职称分初级会计职称和中级会计职称、高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亦称为助理会计师,中级职称又称为会计师,高级职称又称为高级会计师,其中高级会计师又分为副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副高级会计师相当于副研究员或副教授,正高级会计师相当于研究员或教授。 |
暂行规定 |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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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 |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预计为4月-6月。 |
报考条件 |
初级会计师: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中级会计师: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三)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合计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
报名流程 |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报名登记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报考考生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姓名、身份证号、考试名称和时间、档案号、联系电话。 2、原考试地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考人员异地转考证明"。报考人员异地转考证明(人事部考试中心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考试名称、考生姓名、档案号、身份证号、级别、专业、通过科目名称、年度和分数、以及上传国家人事部考试中心电子文档文件名称。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
报名手续 |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报名登记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
考试级别 |
分两个级别,即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级别代码是1。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级别代码是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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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
根据人社部文件通知,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定于5月16日-20日;中级资格考试定于2015年9月12日、13日。 |
考试科目 |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设《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两个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设《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三个科目。 |
考试题型 |
初级资格考试题型:经济法基础:1、单项选择题 2、多项选择题 3、判断题 4、不定项选择题;初级会计实务:1、单项选择题 2、多项选择题 3、判断题 4、不定项选择题;中级资格考试题型:《中级会计实务》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财务管理》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经济法》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序号 | 初级资格 | 中级资格 | 考试时间 | 满分 | 1 |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 中级会计实务 | 3.5小时 3小时 | 100 | 2 | | 财务管理 | 2.5小时 | 120 | 3 | | 经济法 | 2.5小时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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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变动 |
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大纲暂未公布,请参考2013年和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变动情况 ,点击下列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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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时间 |
根据以往考试经验,会计职称考试成绩查询一般安排在考后两个月。成绩查询具体时间、方式请参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成绩查询时间汇总 |
成绩管理 |
初级会计师: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中级会计师: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二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
合格标准 |
每门满分100分,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均以考试年度当年标准确定,一般为60分及格。各科目每类试题每小题得分均在试卷中规定。评分均按试卷及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规定执行。 根据《人力资源保障部办公厅文件》2013年合格标准:试卷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设在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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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时间 |
关于办理职称证书所携带的材料(备注:有些地方禁止代领,可以找人代领的需要附上代领委托。) 1、成绩通知单(任意一科就行,没有打的考生可以去职称考试管理办公室打印)——一些地方不需要成绩单,不过建议最好带上成绩单! 2、考生本人具备报名资格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考生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4、近期正面免冠同底彩色照片:一寸二张、二寸一张; 5、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具体表样下载在当地证书通知上会注明); 工本费用(别忘记带钱了) 证书工本费一般是10元左右,但是有些地方已经取消了工本费 |
证书管理 |
考试合格人员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领取地点 |
一般在当地财政局领取。某些地方会有财政局制定地方领取,具体领取地址请关注考试成绩公布后中大网校会为大家整理发布的的各地区考试证书办理通知。 |
颁发单位 |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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