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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2011年初级经济法基础内部讲义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发表时间:2010/12/30 8:27: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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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提示: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下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2)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例题1】根据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
A、更改签发日期的票据
B、更改收款人名称的票据
C、更改金额的票据
D、更改用途的票据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记载事项。票据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例题2】变更票据上的金额的,属于票据的伪造,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例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①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至少2个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1个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例题1】某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该公司的下列签章行为中,正确的是( )。
A、公司盖章
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加盖章
D、公司盖章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答案:D
【例题2】法人和其他单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 )(2002年)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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