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1、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以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2、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4、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例题】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 )。
A、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B、合并前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C、合并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D、合并前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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