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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第四节税务行政复议

发表时间:2017/2/28 9:56: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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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税务行政复议

知识点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知识点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

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

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

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

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二)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

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

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

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第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

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知识点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知识点四: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审查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五节税收法律责任

知识点一:征纳双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法律责任。

(l)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

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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