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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内部讲义第七章票据行为

发表时间:2010/12/31 10:14: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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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一)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1)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2)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这两者缺一不可。
2、票据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未约定,按法定)例如: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等。
3、任意记载事项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如: “不得转让”字样。
4、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例题】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一张支票,该支票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该记载事项不影响甲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 )(2009)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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