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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内部讲义第七章票据权利与责任

发表时间:2010/12/31 10:10: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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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或一次请求权)和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或二次请求权)。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等)出示票据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的行使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而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即其前手(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例题1】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例题2】下列哪些情况下取得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 )。
A、张三明知李四偷来一张支票,李四向其转让,张三欣然接受
B、甲单位以支票形式向地震灾区某小学捐款,该小学接受该支票
C、作为收款人,王五依法接受一张银行本票
D、作为最后持票人,刘六持有一张银行汇票且背书连续
答案:BCD
解析:A属于“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的情形,不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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