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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

发表时间:2018/4/11 10:55: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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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

第一章 总 论

[基本要求]

(一) 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

(二) 掌握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

(三) 掌握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及诉讼时效

(四) 了解经济法的体系

(五) 了解经济法的主体

(六) 了解法律行为特征、分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 宪法

(二) 法律

(三) 法规

(四) 规章

(五)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 司法解释

(七) 国际条约、协定

三、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宏观调控法主体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第二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二) 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三) 法律行为的要件

1.成立要件。

2.生效要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五) 无效的法律行为

1.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按照无效原因存在于行为内容的全部或部分,可分为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2.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

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有:(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 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3)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 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3.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六)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效力。

2.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3.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

(一)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 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三) 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四) 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五) 无权代理

(六)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一、仲裁

(一)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二) 《仲裁法》 的适用范围

根据 《仲裁法》 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三)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以及在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1) 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2)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

(3) 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4)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

(四) 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

2.仲裁庭的组成。

3.仲裁裁决。

4.仲裁效力。

二、诉讼

(一) 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有许多种类,其中最重要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3.协议管辖。

(二) 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

2.诉讼代理人。

(三) 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1.第一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四)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三、诉讼时效

(一) 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二)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诉讼时效也适用于部分物权请求权,即物权请求权中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

(三)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民法总则》 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分为 3年的普通时效期间和 20年的长期时效期间。

除了 《民法总则》 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一般规定外,一些民事单行法与特别法还针对特定请求权规定了特殊的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概念、条件及效力。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概念、事由及效力。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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