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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发表时间:2017/2/24 10:05: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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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 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

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划分:

1.划分为两类纳税人标准——住所和居住时间

(1)住所——习惯性住所,即: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为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居住时间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

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向中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知识点二:征税对象

(一)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共有11项。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以任职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动报酬所得,以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企业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知识点三: 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大致可以分为3类,共11个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执行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承包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具体项目共29项。

【其他规定】

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

3.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

4.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知识点四: 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一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适用税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稿酬所得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其实际税率为14%。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知识点五: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1.收入的形式。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2.费用扣除的方法。

费用扣除的方法:

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1)定额扣除——工资薪金所得

(2)定额和定率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3)会计核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不得扣除费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二)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免税外籍专家的薪金所得的个人,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人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加成征税采取超额累进办法,

即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

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

5.财产转让所得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四)每次收入的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人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知识点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一减除费用标准)×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纳税人取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实际工资>3500元,

第一步:年终奖÷12 =商数——税率——速算扣除

第二步: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 = 个税

第二种:实际工资<3500元

第一步:[年终奖—(3500—实际工资)]÷12 = 商数——税率——速算扣除

第二步:[年终奖—(3500—实际工资)]×税率—速算扣除 = 个税

(3)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一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一必要费用)×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4(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一800)×20%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1 - 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1 - 20%)×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5.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 - 30%)

=(每次收入额一800)×20%×(1- 30%)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 - 30%)

= 每次收入额×(1 - 20%)×20%×(1- 30%)

6.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一800)×20%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每次收入额×(1 —20%)×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8.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一800元] x20%

(2)每次(月)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 —20%)×20%

9.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一财产原值一合理费用)×20%

(2)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10.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每次收入额×20%

11.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每次收入额×20%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知识点七: 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三)暂免征税项目

对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0.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3.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五险一金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自2009年5月25日(含)起,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知识点八: 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代扣代缴;

二是自行纳税申报。

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自行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②从中困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④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二)纳税期限

1.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2.自行申报纳税期限。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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