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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提炼考点(1)

发表时间:2011/6/17 14:16: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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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会计职称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会计职称相关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论

一、法律基础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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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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