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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先执行 2011年初级经济法基础内部讲义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发表时间:2010/12/29 8:57: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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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一)税收优先执行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例题】下列项目中,可以实行税款优先原则的有( )。
A、对于法律上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税收优先于该无担保债权
B、当纳税人发生的欠税在前时,税收优先于抵押权
C、纳税人欠税,同时被税务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时,税收优先于罚款
D、纳税人欠税,同时被工商局处以罚款时,税款优先于罚款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税款优先原则。A选项中,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但并不是说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对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

(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1、代位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2、撤销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3、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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