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取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50万之间的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幅度税额,而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这主要考虑我国各地存在着悬殊的土地级差收益,同一地区内不同地段的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发展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上述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各地在确定不同地段的等级和适用税额时,有选择余地,应尽可能平衡税额。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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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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