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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指导资料12

发表时间:2013/1/29 10:27: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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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指导串讲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颁布、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2006年12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2007年1月113起施行。这些构成了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国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设立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虽然有行政区域和城建区域之分,但区域中的不同地方,其自然条件和经济繁荣程度各不相同,情况非常复杂,各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税法的规定,具体划定本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具体按以下办法确定: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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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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