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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指导资料1

发表时间:2013/1/29 9:11: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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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指导串讲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税收与税法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是政府收入的最重要来源,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独立的经济概念,属于财政范畴。它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社会剩余产品和国家的存在是税收产生的基本前提。税收的定义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理解:

1.税收与国家存在直接联系,两者密不可分,是政府机器赖以生存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

2.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3.税收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因而税收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这就是所谓的税收“三性”,它是税收本身所固有的。

1.强制性。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强制征税。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律制度,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2.无偿性。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税收的无偿性特征,是与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相关联的:它既不是凭借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收入,也不像商品交换那样,需要用使用价值的转换或提供特定服务取得收入。

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征收的税收.既不需要向纳税人直接偿还,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税收的无偿性特征是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最本质的特征。它既不同于国有资产收入或利润上交,也不同于还本付息的国债,还区别于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因服务社会而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规费。税收的无偿性至关重要,体现了财政分配的本质,它是税收“三性”的核心。

3.同定性。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

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税收的固定性既包括时问上的连续性,又包括征收比例的固定性。税收是按照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在征税之前就以法律形式将课税对象、征收比例或数额等公布于众.然后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征收。课税对象、征收比例或数额等制定公布后,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不变,未经严格的立法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税标准都不得随意变更或修改,因此,税收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性收入。

(三)税收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税收主要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稳定经济和维护国家政权四个方面的作用:

1.税收具有资源配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提供公共产品筹集资金,以及通过影响消费倾向改变社会的资源配置两个方面。从筹集公共产品的生产资金来看,主要目的在于协调公共产品和非公共产品的供给关系。每个纳税人都有权享受公共产品的利益,政府通过提供公共产品介入生产和消费之中,直接联系生产者和消费者。从影响部门间的资源配置来说,主要是通过税收影响个人收入水平,从而影响人们的消费倾向,进而影响投资需求来改变资源配置。

2.税收具有收入再分配的作用:一方面体现在通过税收征收,使市场机制下形成的高收入者多负担税收,低收入者少负担税收,从而使税后收入分配趋向公平;另一方面体现在通过税收支出、税收优惠,进而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

3.税收具有稳定经济的作用。体现在税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节工具的一种重要手段,其在政府收入中的重要份额,决定了对公共部门消费的影响,进而会影响总需求。税收在税目、税率、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会直接影响投资行为,从而对总需求产生影响。这样就达到了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4..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有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同时,税收分配不是按照等价原则和所有权原则分配的,而是凭借政治权力,对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体现国家支持什么,限制什么,从而达到巩固国家政权的政治目的。

二、税收原则

税收原则是税收法律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在现代税收理论中,关于税收体系设计的最重要原则,一是效率原则;二是公平原则。

1.效率原则。效率原则主要指发挥市场经济机制的效率。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税收要保持中立性。应当使市场经济机制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调节作用。国家征税不能伤害市场经济机制的这种调节作用,否则会产生不良的影响。第二层含义是国家征税使纳税人除了因纳税而负担税款这笔资金外,不应再使纳税人产生额外经济负担。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征税应根据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平等分配负担。

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相同的税款;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负担的税收也不同。

三、税法

(一)税法的概念

税收属于经济学概念,而税法则属于法学概念。所谓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法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纳税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规则。

税法与税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税收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此外,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国家和社会对税收收入与税收活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与税收相对应的税法的存在;而税法则对税收的有序进行和税收目的的有效实现起着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按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限划分、适用范围、功能作用的不同,可对税法做出不同的分类。通常采用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类。税收实体法是指确定的税种立法,具体规定了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内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具体规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纳税程序、发票管理、税务争议处理等内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就属于税收程序法。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收法律制度所确认和渊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为同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的利益分配关系。总体上,税收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这三个要素之间互相联系,形成统一的整体。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1)征税主体。征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2)纳税主体。纳税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这种权利主体的确定.我国采取属地兼属人原则,即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等,凡在中国境内有所得来源的,都是我同税收法律关系的纳税主体。

2.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税收法律关系客体与征税对象较为接近,在许多情况下是重叠的,但有时两者又有所不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属于法学范畴,侧重于其所连接的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注重具体形态及数量关系,较为抽象;而征税对象属于经济学范畴,侧重于表明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物质利益转移的形式、数量关系及范围,较为具体。例如,流转税的法律关系客体是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商品、货物或从事的劳务,而征税对象是其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流转额;财产税的法律关系客体是纳税人所有的某些财产,征税对象是这些财产的价值额。

3.税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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