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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随章讲义第七章(6)

发表时间:2012/2/14 10:31: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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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解释】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再追索权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1)取得相关证明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如承兑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发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 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第六节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一、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2.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现金

【相关链接】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

3.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4.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5.实际结算金额

(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提示付款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 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3)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二、商业汇票

1.基本概念

(1)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3)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人。

(4)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5)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2.出票

(1)出票人的资格条件

①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3)签发商业汇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①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3.提示付款期限

(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 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 个月)。

(2)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4.商业汇票的付款

(1)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 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开户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2)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5.商业汇票的贴现

【解释】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1)贴现条件

①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②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③持票人应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2)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 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 天的划款日期

三、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解释1】银行本票(由出票人本人付款)的基本当事人只包括出票人、收款人。

【解释2】汇票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2.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相关链接】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3.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支取现金。

【相关链接1】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支取现金。

【相关链接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4.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相关链接】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5.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 个月。

【相关链接】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 个月。

6.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 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相关链接1】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相关链接2】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链接3】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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