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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内部讲义第七章票据权利时效

发表时间:2010/12/31 10:13: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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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据权利时效
1、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总结表格
行使对象 起算日 时效
商业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年
银行汇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 6个月
再追索权 前手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 3个月
2、追索权的行使以获得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等有关证明为前提。
 【举例】A出票给B,B背书转让给C,C又背书转让给D。到期D向付款人A行使主权利被拒绝,于是D向其前手C行使追索权(这是一个从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条件:一是要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限内;二是要持有相关的拒绝付款的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等证明。
3、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票据法》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末行使
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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