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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例题 2011年初级经济法基础内部讲义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发表时间:2010/12/29 9:03: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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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
A、税务机关为其核定应纳税额
B、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C、税务机关关于具体贯彻落实税收法规的规定
D、税务机关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的情形。复议机关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换言之,即对抽象行政行为(规章、规定等)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纳税人如果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向有关机关进行反映,或者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不包括规章。
【例题2】纳税人对税务机关( )的行为不服,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B、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C、不予抵扣税款或者退还税款
D、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适用。应当先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包括:(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2)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3)税务机关不予抵扣税款;(4)税务机关不予退还税款。
【例题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 )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B、不予审批减免税
C、不予核准延期申报
D、不予抵扣税款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税务案件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复议前置的纳税争议只有以下四种情形:(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2)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3)不予抵扣税款;(4)不予退还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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