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资料(8)

发表时间:2013/1/5 9:45: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指导串讲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即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对于当事人来讲,用票据支付可以消除现金携带的不便,克服点钞的麻烦,节省计算现金的时间。

2.汇兑功能。即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如果异地之间使用货币,需要运送或携带,不仅费事费力,而且也不安全,大额货币的运送更是如此。如果只拿着一张票据到异地支付,相对而言既安全又方便。

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例如,甲企业购买乙企业货物,甲企业暂时款项不足,便凭借自己的信誉签发了一张以“乙企业”为收款人、以自己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约定3个月后付款的票据给乙企业。此时,甲企业实际上是将3个月后才能筹足的款项用于现在使用。

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能。简单的结算是互有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各签发一张本票,待两张本票都到到期日即可以相互抵消债务。若有差额,由一方以现金支付。

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三)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也就是票据行为的参与者。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出票银行;支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2.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再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四)票据权利与责任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以下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五)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这两者缺一不可。

2.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票据的收款人;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第一次背书被背书人,依次类推。

3.承兑。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埘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会计职称考试证书领取 考试培训 合格标准  报考条件 考试专题

(责任编辑:xll)

3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尊享班-协议退费]

        9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2980

        了解课程

        677人正在学习

      •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特训班]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续学校方支持

        2080

        了解课程

        549人正在学习

      •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通关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

        980

        了解课程

        372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