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卫医函字〔2013〕39号
关于做好护士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护士延续注册管理工作,依据《护士条例》和《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护士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护士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机关
按照省卫生厅统一安排,对我市办理护士延续注册的注册机关进行调整:
市卫生局负责市区内在本局登记注册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延续注册和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登记注册(省直除外)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延续注册;
市内五区卫生局负责本局登记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延续注册;
县(市)、矿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延续注册。
二、延续注册范围
经护士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护士注册证书》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
不在护理岗位、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或被处罚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不予延续注册。
护士注册有效期满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延续注册的,省卫生厅将依法注销其执业注册。拟在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执业时,应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三、延续注册程序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满前30日,护士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延续注册,打印延续注册记录,标记有效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注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注册材料由各级注册机关存档。
四、提交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
2、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以内健康体检证明;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复印首页及最新校验记录,集体办理只需提交1份);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2份;
6、申请人在护士工作岗位证明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机构集体办理的需要提供本机构护士延续注册名单2份。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各医疗机构对本辖区和本机构护士延续注册工作认真进行安排部署。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受理、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注册有效期满的护士顺利办理延续注册,保证护士延续注册有序、高效进行。
(三)医疗机构要按照护士岗位设置要求,认真梳理本机构护士岗位和护士注册情况,及时为本机构符合条件的执业护士集体申请办理延续注册手续,确保护士依法依规执业,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
联 系 人:武敏、耿贯英
联系电话:66610051
附件:延续注册材料相关要求
附件:
延续注册材料相关要求
1.提交材料统一用A4纸并按顺序装订。
①《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在护士工作岗位证明或聘用合同原件、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装订一份。(卫生行政部门存档)
②《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在护士工作岗位证明或聘用合同复印件装订一份。(单位存档)
③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单独一份存放。
④集体办理的提交材料、《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应与护士延续注册名单排列顺序一致。
2.各种表格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不得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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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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