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1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统考办字〔2011〕2号
各试点单位:
根据2011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统计考办)研究,现将《高级统计实务》科目试点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统计实务》科目试点考试合格标准为90分(试卷满分150分)。
按此标准,本年度试点考试全国合格人数共计800人,其中:北京市29人、天津市26人、河北省83人、山西省27人、内蒙古自治区22人、辽宁省38人、吉林省8人、黑龙江省18人、上海市18人、江苏省45人、浙江省84人、安徽省21人、福建省21人、江西省11人、山东省79人、河南省37人、湖北省28人、湖南省35人、广东省36人、广西壮族自治区16人、海南省2人、重庆市13人、四川省36人、贵州省9人、云南省9人、西藏自治区0人、陕西省15人、甘肃省10人、青海省6人、宁夏回族自治区3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人。各地合格人员名单详见考试成绩光盘中“合格考生名单库”文件夹下的相应数据库文件。
二、对达到合格标准的考生,将由全国统计考办统一核发“2011年度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5年有效。
三、按照《关于2011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39号)精神,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统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研究确定参加本年度、本地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统计考办备案。
四、各地报名考生考试成绩详见考试成绩光盘中“报名考生成绩库”文件夹下的相应数据库文件。
五、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考试成绩合格证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在此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全国统计考办联系。联系电话:(010)68782780,68782423(传真)。
六、关于考试用书和考试培训
为服务考生,减少补订考试用书传递环节,考生可登录统计师考试网在线订购2012年统计师考试教材及考试用书。
为帮助应考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应试能力,使考生在自学的基础上能较好地掌握2012年统计师考试用书的内容,可参加中大统计师考试网组织的2012年统计师考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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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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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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